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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9-12 来源: 查看原文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办好中国西博国际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西博会批准的便利措施(附录I),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设置

西博会期间,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航空口岸双流机场、陆运口岸成都国际铁路港、水运口岸泸州港和宜宾港等四川主要入境口岸设置西博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对入境参展品实行优先检验检疫,对参会人员实行优先通关。

在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查验、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附录II)。

二、参会人员及携带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工作流程

1、入境检验检疫: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查验携带物品—→合格放行。

2、出境检验检疫: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合格放行。

如果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之一的参会人员,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参会人员,在出入境时,须主动口头向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二)携带物检疫规定

入境参会人员携带物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146号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附录Ⅲ),详细信息可查询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scciq.gov.cn)和各出入境口岸公告栏。如嘉宾携带了相关物品,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口头申报并接受检疫,并请嘉宾(或组委会指定的联络员)配合查验。

入境参会人员携带的用于参展的物品按入境参展物品的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三、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在四川省内申报入境的西博会物资和展品,实行“快速查验,直通放行”制度和“口岸查验和木质包装检疫,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境外参展商可委托西博会组委会指定的具有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人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注意事项

1)入境参展物的检验检疫申报

①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四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②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③展品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需提前报检,报检时须持有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④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境食品、化妆品报检手续。

⑤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在到货前报检。

2)检验检疫要求

①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中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②用于销售的进境参展食品、化妆品,按一般贸易程序办理相关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事项,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化妆品标准。

供展览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附录VI)。

3)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①基本要求

申报仅用于参展的动植物及产品、食品、化妆品等展品均应退运出境或作销毁处理,并在展会结束后向成都检验检疫局反馈展品处理情况。对于参展后复出境的,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复出口。

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CCC”认证)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CCC”认证并加施“CCC”认证标志的展品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资格的展品,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并于展品复出口两周内,持海关出口报关单到成都检验检疫局核销。

②在中国境内销售或留存的展品

展后拟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预包装食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CCC”认证)的入境参展物,对部分不便退运或销毁的,若参展单位承诺不改变展品使用用途并提供展品展后处置方案,在检验检疫部门有效监管的条件下,可暂不作退运或销毁处理,但须提供保管单位承诺,并留存联系方式,以便后续监管。

四、特别提示

1、禁止事项

1)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不得入境(附录Ⅲ)。

2)禁止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等展品入境(附录Ⅳ)。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东京都、新泻县、长野县、千叶县、琦玉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境。

3)凡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中国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均禁止入境,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4)参展的食品、化妆品、植物及植物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使用。

5)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工业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审批事项

1)按要求须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特殊物品检疫审批和进口食品审批的产品,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附录Ⅳ)

2)按规定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附录Ⅴ)。

3)展后需要销售的食品,属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须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暂予适用该标准的证明文件;属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须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证明文件;属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当获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或备案证明。

4)展后需要销售的肉类、水产品、燕窝、乳及乳制品,需事先取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境外生产商须取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特别许可事项

1)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2)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特殊物品或进口食品检疫审批手续的,如符合进境检疫要求,按规定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如不符合进境检疫要求,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CCC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先放行后补办“免办证明”的便利措施。收用货单位需提交申请表、有关参展证明、海关确认属暂时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参展方展后处理计划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等相关材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属于先放行后补办免办证明的,收用货单位或报检人须在展品通关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成都检验检疫局补办免办证明,并交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归档。

4)需要销售的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提前报检,产品经检验合格,领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五、法律责任及解释

(一)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服务指南由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录

 

四川检验检疫局服务西博会窗口通讯方式

一、24小时服务热线:12365

二、工作时间咨询电话

(一)口岸报检窗口咨询电话

成都局:028-65291819

机场局查验科:028-85207443

机场局通关科:028-61913243

机场局旅检科:028-85205780

陆运办铁路口岸:028-67990108

陆运办公路口岸:028-88463258

泸州局口岸科:0830-3103320

宜宾办检务科:0831-2337220

(二)进境特殊物品检疫监管咨询电话:028-82998095

(三)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咨询电话:028-65291831

(四)进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咨询电话:028-65291825

(五)进境食品检验检疫咨询电话:028-82998139。

(六)进境工业产品检验咨询电话:028-82998155

(七)CCC认证业务咨询电话:028-65291856


附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相关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6号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一)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6.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如旅客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二)允许携带入境但须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物品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8.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及须申办检疫审批物品名单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须申办动植物检疫审批产品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活动物(伴侣动物除外);(2)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3)Ⅰ、Ⅱ类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4)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5)进境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6)进境水产品、燕窝、动物源性中药材;(7)生乳及其制品、巴士杀菌乳、以巴士杀菌乳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四川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除外);

三、须申办卫生检疫审批的特殊物品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附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列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CCC目录)内产品具体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http://www.cnca.gov.com/,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原则上在展品到达成都口岸前7个工作日通过“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向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

需要申报汽车整车入境的,由四川检验检疫局专报国家认监委,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附录VI

供展览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1. 展览备案

1.1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代理公司,应将批准文件事先交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2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给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的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

1.3 检验检疫机构对展览品的存放、展览场地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隔离条件的,准许展览品存放和展示。

2. 评定出证与检疫处理

2.1 经检疫符合参展要求的

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1),并注明“同意参展,参展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参展结束后按检疫要求处理”,放行参展。

2.2 经检疫不符合参展要求的

发现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如瞒报、漏报等),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经检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作销毁处理。

经检检疫不合格,有有效处理方法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同意参展,参展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参展结束后按检疫要求处理。

3. 检疫监管

3.1 展览期间,所有展览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出售。

3.2 监管对象的管理

经检验检疫人员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后,所有参展植物、植物产品都要摆放或种植在相应的场所,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监管。

所有参展植物、附土植物及隔离期间的繁殖材料,都由主办单位统一管理。

主办单位应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每一展出场地、隔离场地和隔离苗圃的管理。

管理人员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图表及说明,图表上要标明植物名称、品种及数量,对参展植物要有展览计划,对隔离植物要有栽培计划、栽植场地及隔离规定的编号等。

管理人员应将管理图表复制一份,交展览现场检验检疫办公室备案。

展览或隔离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其摆放或种植地点,更不得私自出售。如确需变更地点的,需经检验检疫人员的同意,并重新登记变更后的地点。

3.3 展览条件

种子、种球、切花、切叶等产品的展览条件:在展览期间,应保证良好的隔离条件,防止病虫害的交叉感染,展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要有一定的防护设施。

盆景、种苗、马铃薯植株等植物的展览条件:指定会场内的某展区为隔离区,展出和隔离检疫(果树通常为二年,其它植物要一个生长期)同时进行,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植物由主办单位统一管理,展方要提交绘制的管理图表及说明,内容应包括植物名称、品种及数量、栽培计划、栽植的场地、隔离规定的编号等内容。

2) 要设立“隔离栽培植物”的标记。

3) 栽培隔离植物的场地与参观通道的距离要保证参观者触摸不到。

4) 在栽植被隔离的植物时,不能与同科或其它植物同在一个栽培床。

5) 被隔离的植物如要向其它场所移动,需事先得到检验检疫允许。

6) 隔离栽培的场所,要符合隔离栽培后土壤能够进行消毒处理的条件。

7) 与特许输入的附土植物在同一盆中或同一区域内展出的其它植物或材料,按特许输入植物的规定处理。

带土植物的展览条件:对与土壤不可分离的植物,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后,在特定条件下,准许参展,条件是:

1) 要制定输入后的管理方法,具有特定的管理场所和管理人。

2) 植物要栽培在符合规定大小并可防止水分和土壤流失的容器内。

3) 放置的场所应保证参观者触摸不到,或者采取措施,使参观者不能触摸。

4) 在会场内要移动到其它展出场所时,应事先得到检验检疫准许。

5) 除土壤表面有苔藓等植物覆盖的外,栽植植物的花盆表面在输入后要立即消毒或用细沙网等罩上。

烟草类(烟叶及其烟草薄片)的展览条件:在具有防止烟霜霉传播的防疫条件下展览。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的展览条件:在具有防止实蝇类害虫传播的防疫条件下展览。

3.4 检疫标识

隔离展览的植物要在隔离展台或苗圃设立“隔离种植”字样的标识。

附土植物在隔离场所设立“附土植物”字样的标识。

3.5 疫情监测

在展出场地和隔离场所要摆放或悬挂昆虫诱捕器具,主要有:诱捕各类昆虫的黑光灯、监测实蝇的诱捕器、诱捕斑潜蝇的黄色粘卡等,同时结合定期巡查对展览品进行监控。

3.6 供展植物及其产品在展出期间死亡、腐烂、变质的,应集中销毁,隔离种植的植物死亡的,除销毁残株外,还应对土壤进行消毒/灭菌,检验检疫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4. 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参展植物原则上全部作销毁处理,对需要保留的部分植物,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作销毁处理;水果、蔬菜全部做销毁处理;土壤做消毒/灭菌处理;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其它植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可销售或赠送。

4.1 展览场地做防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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