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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12 来源: 查看原文

一、总则

(一)为维护西博会的正常秩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处理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参展商必须遵守本办法,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会期间知识产权认定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承担,参展商在展会期间的行为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参展团组织者应承诺同时负连带责任。

二、投诉处理

(一)西博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受理发生在西博会展览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人员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

(二)投诉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向工作站投诉:

1、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2、被投诉人为本届展会参展商;

3、投诉事件发生在本届展会展期的现场;

4、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请处理。

(三)处理投诉程序

1、参展商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可要求对方向工作站投诉。

2、投诉人投诉,需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并按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将对投诉现场进行取证。

3、取证结束后,召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现场进行调处。调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投诉人陈述;

2)被投诉人答辩,最迟于四小时内提交有关抗辩材料;

3)双方进行辩论;

4调解;

5)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作出认定

被投诉人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作出认定及执行。

(四)投诉处理结果

1、双方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执行;

2、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将责令被投诉人对侵权物品下架,或暂扣侵权物品,并要求签署《承诺书》,承诺在展会期间不再展出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人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持有;

3、被投诉人提供有效抗辩举证的,经工作站审查合格有效,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应及时告知投诉人不支持的事实和理由。

(五)工作站受理投诉的过程及处理决定都应当记录并保存。

三、责任

(一)无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展会结束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展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二)被投诉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4小时内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出抗辩,但不中止决定的执行。因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被投诉人应当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处理决定。拒绝执行或拖延的,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封存其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本届展会结束。展位费不予退还。

(四)参展商在本届展会受到侵权处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封存其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本届展会结束。展位费不予退还。

(五)如果被投诉的参展商为团组参展商,该参展团组牵头单位有责任配合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相关工作,并督促被认定侵权的参展商执行侵权处理决定。

(六)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被认定侵权的参展商以该展位的申请单位(即楣板所列单位)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单位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单位。

(二)因适用本办法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于中国法律。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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