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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西博会参展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5-13 来源: 查看原文

    1、展位确认及付款


    (1)组委会在收到参展商《参展申请表》后,将在7日内审核参展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委会在企业所传《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确认。


    (2)确认参展资格后,参展商应在7日之内支付展位费全款的20%作为定金,余款在2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全额参展费,该参展商将被视为退出参展,组委会有权将该展位重新分配且不退还定金。招展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


    (3)组委会账号:


    户 名: 四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账 号: 130660499980


    (4)未经组委会同意,参展商不得将展位转让、转租、转借他人,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用展位。


    (5)为服从展馆总体布局,组委会有权对个别展位位置进行调整。


    (6)组委会保留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延迟展会或缩减展会规模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展览会中外参展商的合法权益,所展示的样品均应明确其知识产权,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国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并遵守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如有侵权或假冒的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撤除该参展商的展品并停止其展出。


    3、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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