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西部国际博览会 >> 新闻中心 >> 最新要闻

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 2012-12-30 来源: 查看原文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编辑:admin

相关附件   
    关于我们
  • 版权所有:四川博览事务局
  • 邮编:610016
  • 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号中合楼
  • 经营许可证编号:蜀ICP备05030067号
  • 管理员邮箱:webmaster@wcif.cn 
四川会展 西博会
联系我们